刑事诉讼中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一般有两种,一种是应当提交的,一种是可以提交的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讲解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对下列案件,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:
(一)高级人民法院、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实行的案件,与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案件;(二)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;
(三)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。”
依据该条讲解第三款的规定,对合议庭成员建议有重大分歧的案件、新种类案件、社会干扰重大的案件与其他疑难、复杂、重大的案件,合议庭觉得很难作出决定的,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事诉讼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