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为结束“婚外情”而签订的《补偿协议》是不是有效
为结束“婚外情”而签订的《补偿协议》,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,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,就具备法律效力。
《中国民法总则》
第一百四十三条拥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(一)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意思表示真实;
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2、什么行为是婚外情
1、普通的婚外情行为
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,除同居或重婚外,普通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。
2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
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"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一同居住。
3、重婚
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一同居住。
是不是“以夫妻名义”是不同“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”和“重婚”的重点;关于何谓“以夫妻名义”,在司法实践中,一般会综合以下几个原因进行判断:
(1)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,譬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;
(2)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,譬如,对邻居、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,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;
(3)其他社会公众也觉得该二人是夫妻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